如家酒店拒退未入住房费且客服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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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本人于2026年4月4日通过铁路12306*台预订了“如家酒店.Neo(苏州高铁北站采莲广场店)”的房间,实际支付房费376元,原定入住时间为4月4日。因个人疏忽未及时取消订单,也未实际入住。期间,酒店从未通过官方短信主动联系本人。
一、酒店前后说法不一,恶意误导
4月6日我第一次联系酒店前台,对方明确告知:曾电话联系我未接通,已帮我取消订单,让我联系*台退款。然而*台反馈:酒店拒绝取消及退款。我再次致电同一酒店前台,对方竟当场改口,称订单无法取消、拒绝退款。酒店在短短几小时内自相矛盾,毫无诚信,存在严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酒店拒绝履行减损义务,强行全额扣款违反《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民法典》第591条,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我虽未入住,但酒店完全可以将房间重新售出,实际未产生任何额外成本且未实际入住,没有产生水电费清洁费早餐费用等等一切。酒店不仅不积极减少损失,反而利用“未入住不退款”的格式条款强行扣留全部376元,属于不合理的单方强制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不公*、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我已主动提出合理AA房费方案,酒店态度极其恶劣
为体现解决诚意,我主动提出双方各承担一半房费(AA方案),这已是我让步的底线。然而酒店前台不仅拒绝,第二次沟通时态度极其恶劣,毫无情绪反馈,完全不具备基本服务素养,这种目中无消费者的态度,令人无法接受。
四、*台与酒店互相推诿,拒不解决问题
此后我多次联系酒店及第三方*台,双方互相踢皮球,至今未给出任何合理解决方案。*台作为预订渠道,未尽到对合作酒店的监督责任。
我的强硬诉求:
1. 酒店必须立即全额退还我支付的376元房费——我一分钱都不会多付,AA方案已被你们拒绝,现在连AA都不接受,那就必须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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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四、违法及违规理由
(一)未入住全额收取”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贵酒店在订单中设置的“未实际入住全额收取”规则,排除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酒店应承担的减损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同时,《民法典》第497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酒店未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违反《民法典》第591条
根据《民法典》第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本人未入住,贵酒店完全可以将房间重新出售,实际损失极小甚至为零。贵酒店不仅不积极减少损失,反而利用“未入住不退款”规则强行全额扣款,明显违反减损义务。
(三)酒店未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其所谓“半夜1点打电话”不能构成有效通知
酒店使用的联系电话为虚拟号码,极易被手机系统屏蔽拦截,本人手机未显示任何来电。且酒店选择在半夜1点拨打,该时间段绝大多数人已休息,无法期待消费者接听。更关键的是,酒店未发送任何短信,这种深夜虚拟号码拨号的做法,根本不足以让消费者知晓订单异常。酒店以此为由主张“已尽到联系义务”,是完全不合理的。
(四)酒店前后说法不一致,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
前台先是声称“已帮您取消订单”,后又改口拒绝退款,短短几小时内自相矛盾,严重损害贵集团品牌信誉。
(五)司法判例支持部分或全额退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25年审理的类似案件(预订后“不可取消”,消费者未入住)中,已明确认定此类“不可取消”条款不合理,并判决酒店退还80%房费。贵集团作为全国知名连锁品牌,理应遵守法律规定,而非固守无效格式条款。
三、投诉诉求
1.立即全额退还本人房费376元。
2. 在3个工作日内(2026年4月10日前)给予明确答复和退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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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我因为行程原因没有入住,但*台/酒店以“不可取消、已留房”为由拒绝退款。1. 我没有实际入住,没有消耗房间资源,商家没有损失; 2. 这种“不可取消”属于霸王条款、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商家这种行为属于强制消费、侵犯公*交易权。 我要求:全额退款,请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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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家酒店.Neo(苏州高铁北站采莲广场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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