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家酒店未退款且存在霸王条款

网友保保_Ot9pfKwk

已完结

你要投如家酒店(青岛开发区啤酒广场金沙滩长江东路店)。我是在美团预定2026年5月2日入住的客人。我预定了两个房间,共1248元。*上要求晚上六点前可以取消,但是我由于行程有变忘记取消了,也没有办理入住,订单就给我自动确认了。当天我没有收到任何短信提醒,现在我想申请退款,酒店不同意。因为没有入住,只是忘记取消,并没有享受到任何酒店的服务,而且价格不菲,我要求全额退款。

用户评价
用户申请完结
解决方式
已解决
解决方案
退款
消费保投诉平台审核通过
审核结果
您的投诉已审核通过,【消费保】正在联系该企业,若企业暂未响应,*台将会持续通过邮件/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联系企业,您可通过消费保官方服务号关注投诉处理进展。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补充内容四、违法及违规理由 (一)未入住 全额收取”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贵酒店在订单中设置的“未实际入住全额收取”规则,排除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酒店应承担的减损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同时,《民法典》第497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酒店未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违反《民法典》第59條条根据《民法典》第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本人未入住,贵酒店完全可以将房间重新出售,实际损失极小甚至为零。贵酒店不仅不积极减少损失,反而利用“未入住不退款”规则强行全额扣款,明显违反减损义务。 (三)酒店未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其所谓“半夜十点半打电话”不能构成有效通知酒店使用的联系电话为北京号码,极易被手机系统屏蔽拦截,让人误以为是广告推广。且酒店选择在半夜晚上十一点拨打,该时间段绝大多数人已休息,无法期待消费者接听。更关键的是,酒店未发送任何短信,酒店以此为由主张“已尽到联系义务”,是完全不合理的。 (四)司法判例支持部分或全额退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25年审理的类似案件(预订后“不可取消”,消费者未入住)中,已明确认定此类“不可取消”条款不合理, 并判决酒店退还房费。贵集团作为全国知名连锁品牌,理应遵守法律规定,而非固守无效格式条款。 三、投诉诉求1.立即全额退还本人房费1248元。 2.在3个工作日内(2026年5月6日前)给予明确答复和退款安排。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台商家相互推诿,消极处理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酒店拒绝履行减损义务,强行全额扣款违反《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民法典》第591条,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我虽未入住,但酒店完全可以将房间重新售出,实际未产生任何额外成本且未实际入住,没有产生水电费清洁费早餐费用等等一切。酒店不仅不积极减少损失,反而利用“未入住不退款”的格式条款强行扣留全部1248元,属于不合理的单方强制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不公*、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
用户补充投诉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酒店拒绝履行减损义务,强行全额扣款违反《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民法典》第591条,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我虽未入住,但酒店完全可以将房间重新售出,实际未产生任何额外成本且未实际入住,没有产生水电费清洁费早餐费用等等一切。酒店不仅不积极减少损失,反而利用“未入住不退款”的格式条款强行扣留全部376元,属于不合理的单方强制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不公*、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经反复协商和沟通,双方均是无法全额退款,我无法接受。不能退款全额,这点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公*诚实信用的原则。“无论是在线预订*台还是酒店利用其交易强势地位,不顾消费者意愿,单方面制定并推行在线订房”不得取消"规则,违背了自愿*等、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为无异于强制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公*交易权!不可取消的“恰式条款” ’ 违反了契约自由精神与契约*等。另外酒店在客人未办理入住的情况下(没有产生消费),酒店全额扣款。
用户发起投诉
评论 0
头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