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订单65分钟内取消被收高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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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4月17日凌晨2:31通过携程旅行*台预订了“拾光民宿(洛邑古城店)”4月25日至27日入住订单,后应个人行程变更,于当日凌晨3:36申请取消订单,从预订到取消仅间隔65分钟,酒店与*台以“不可取消”规则为由,256元的价格收取超过50%的违约金,只退还我117元,虽然这笔钱并不是一个非常大的数目,但是本人是学生,想攒钱出去旅游,这笔钱也是我好几天的生活费 投诉依据: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第26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其单方制定的“不可取消”规则,排除了消费者在未实际享受服务情况下的解约权利, 属于不公*、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2.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本人取消订单距离预订时间不足两小时,酒店未产生实际损失,其收取30%违约金或拒绝取消的做法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3.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作出含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的声明。 诉求: 请责令酒店全额退还预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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