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太科技未退未成年人游戏充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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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原告系 11 周岁未成年人,于2025年6月18日12点时至13点30分期间,通过被告运营的网络游戏*台注册账号,在“第五人格”游戏账号(ID: 40*****13,名称:喌川)中陆续充值2035 元(附充值记录截图)。后被母亲(徐婷婷)发现原告向游戏充值后,向被告客服电(40*****66)、未成年充值退款*台等方式要求退款,但被告知"已消费”"无法核实未成年人操作”"只退752元″等理由拒绝(附沟通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 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 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向游戏充值数千元的行为明显超出其所能理解的范围,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也未同意或追认该行为,故原告向游戏充值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被告应当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