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马鲜生销售临期榴莲大福且缺货不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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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日通过盒马鲜生app购买榴莲大福,未告知为临时商品,5.7日就已到期。 2.榴莲大福应为9颗装,送到时为6颗装,与客服联系,不愿退差价。 上述两个行为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按照有关规定,请求退款及赔偿。 《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二条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对临*保质期食品必须:分类管理、特别标示、或集中专区陈列出售。 → 不标、不提示、混在正常商品里卖=违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临期;商家不得隐瞒重要信息。 → 未告知=侵犯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 故意隐瞒临期信息、按正常价格售卖,构成欺诈: 可要求:退货退款 + 价款3倍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