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拒送至约定地点并索要100元归还手机
网友保保_eF9S6m6A
2026年5月30日下午4时许,我因胸椎骨折三根加肋骨骨折一根,身上打着绷带,行动极为不便,从马鞍山德驭医院出院回家,通过被告运营的高德打车*台下单了一辆网约车,目的地明确为佳源*城36号楼。 车辆到达后,原告上车告知司机自己家在佳源*城南门,请求司机按照订单地址送达。然而,司机以"和另外一个拼友不顺路"为由,拒绝将原告送至小区南门,强行要求原告在距离目的地很远的北门下车。原告多次向司机说明自己骨折的身体状况,根本无法长距离行走,恳求司机将自己送到约定的36号楼,但司机态度恶劣,明确表示"不可能送你去目的地",并逼迫原告立即下车。在司机的强行逼迫和极度慌乱之下,原告被迫在北门下车,不慎将手机遗落在车上。原告下车后立即通过*台投诉司机未按约定送达目的地,*台表示会安排专员处理。不久后,原告发现手机丢失,随即多次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但司机一直拒接电话。原告联系被告*台客服,要求提供司机的手机号码以便联系,被告却以保护司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连续拨打自己的手机数十次,并于当日报警求助。警察到达后,也连续拨打了数十次电话,司机才终于接听。司机在电话中告知警察自己会下去找找,但并未主动回电给原告。之后,警察又拨打了几十分钟电话才再次联系上司机。此时,司机声称自己已经到了南京,要等一会儿才会回去,并向原告索要100元跑腿费才肯归还手机。原告提出自己可以去司机指定地点自取,但司机坚决不同意,明确表示不给钱就不归还手机。为了找回手机,避免更大的损失,也是警察说的,先稳住他,拿到手机再投诉,原告被迫向司机支付了100元跑腿费,司机才告知了取手机的地址。原告及其家人赶到指定地点后,才取回了自己的手机。我认为1. 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4.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障乘客权利,请退还不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