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以旧换新隐瞒克重、虚假宣传换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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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6月7日下午两点半左右,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阜盛道1号永旺购物中心(中北店)1F层中国黄金金店办理黄金以旧换新业务:用1.01克旧金饰品置换了一枚标价2032元的一口价足金戒指,并补差价984元。 交易过程中,店员仅告知我新戒指为一口价商品,后续可按2032元标价抵扣换款,但未主动、清晰告知商品核心信息与完整售后规则,导致我在重大误解下完成交易,权益严重受损,具体问题如下: 1. 隐瞒金饰实际克重,未明码标价 购买时,我询问克重但店员避而不谈,仅强调工艺和一口价,在我要求能否称量之后,店员连同标签一起随意称量,没有为戒指具体称重。未告知戒指实际克重仅约0.8克(远低于我原有旧金的1.01克);且克重信息隐藏在标签背面,质保单/票据上也未标注克重。 此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 诱导消费,虚假宣传换款规则 店员仅口头告知后续换新可按2032元标价抵扣,未主动说明“换款需换大不换小、价位必须高于原价”“后续换款仅能换一口价商品,换按克计价黄金/回收仅按实际克重结算,与标价无关”“每次换款都需加价”等关键限制条件。 此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属于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同时侵犯了我的知情权与公*交易权。 3. 无理拒绝履行售后义务,规避法定责任 我发现问题后,门店以“旧金已处理,戒指出库不退不换”为由拒绝处理退换诉求,属于单方面设置霸王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严重侵犯了我的依法求偿权。 综上,商家在本次交易中,通过隐瞒关键信息、虚假宣传售后规则、拒绝履行售后义务等方式,诱导我用1.01克旧金+984元差价,仅换得0.8克的金饰,已构成消费欺诈与不公*交易。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现正式提出以下诉求: 1. 撤销本次以旧换新交易; 2. 退回我原有的1.01克旧足金饰品; 3. 退还我已支付的差价984元; 4. 责令商家规范经营,整改标签标注、票据填写及售后规则公示等问题,停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人已保存完整证据(支付记录、聊天记录、戒指标签克重照片及票据)诉求合法合规,恳请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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