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友家居诱导签约、定金超标、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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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6月6号参加了全友家居签订了样板间套餐,门店以样板间最后一个名额、总部签约、和虚构楼下邻居为客户诱导,收取了定金30000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在推销的过程中,只说到时到工厂选家具、款式多,从未提及选家具是按照产品标价买;并以定制衣柜总*方数多、单价低为噱头,催促我在合同上签名字。在此期间,店员承诺做到满意为止;没有说成品家具是按照标价卖;更没有说明套餐有板材限制,签约前连最基础的看房量尺都没有做,也不清楚房屋的基本构造(承重墙具体情况都不知道),仅仅利用现有设计方案讲解估价。全友的样板间几乎一直都有,并不是当天什么优惠最大,这就是纯粹诱导消费者下单。营造诱导性的消费氛围,一直强调活动优惠力度有多大、总部直签、同楼栋邻居也为全友客户等等话术,营造了一种紧张性、诱导性的氛围,在本人不清楚套餐具体明细和增项的情况下要我就匆匆忙忙的跟着销售通过云闪付交了30000元定金,对于增项的具体价格,销售也一直含含糊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则可以撤销该合同。此外,此次消费还存在以下问题:1.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所谓的“定货合同”上货物如成品家具只有一个笼统的总价,其他材质价格规格没有体现。主要消费全屋定制柜子项不明确,制作衣柜内容和参数在“合同”中基本没有体现,在沟通的过程中也很少涉及。2.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签合同前,销售从未提醒或告知有约定30%的违约金一项。期间只强调优惠力度大,是和总部签约的,让本人以为这是总部直营店,客户没有缓冲思考时间,其“合同”上关于定金和违约金的条款应属无效。3.违反《民法典》第586条。“订货合同”30000元定金,远超《民法典》中规定的总金额20%比例。4.违反《民法典》第148条。全友家居销售故意对我隐瞒决定合同签署与否的许多细节,最终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合同,对客户故意隐瞒许多细节,欺诈的主观故意明显,具有不正当性。5.违反《民法典》第1165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竞争法》第6条。经销商在地图*台冒用品牌方信息,标记官方直营,属于典型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其隶属于全友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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