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门店隐瞒黄金克重及未明码标价

网友保保_bXn4R2pk

处理中

1. 商家刻意隐瞒黄金克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2026年6月19日16:00-17:00,本人在福清市宏路街道比尔佳大酒店一楼旁周六福门店(收款主体:福清市石竹韵涵珠宝店)花费2137元购买足金戒指。选购全程店员未主动告知戒指实际克重;我要求现场称重时,店员将戒指连同吊牌标签一同称重显示1.9克,我要求去除标签单独称量裸金,店员以“标签重量可忽略”为由拒绝。当晚回家后,本人使用合规电子秤单独称量裸金,实际仅1克。门店当日挂牌黄金单价1276元/克,商家刻意附带标签虚增称重、隐瞒真实金重,致使我无法知晓商品核心规格信息。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隐瞒商品关键信息误导消费者。 2. 未依法明码标价,实施价格欺诈诱*消费 门店商品吊牌、销售出具的质量保证单仅标注总价2137元,未显著标示戒指克重、计价单位,刻意弱化对消费者关键的重量信息,利用信息差误导我完成交易。 违反两项法规: ①《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注明规格、重量、价格等信息; ②《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交易; ③《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不标示、弱化不利消费的关键交易条件,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3. 交易后未主动开具发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商家收取全款后,仅出具质量保证单,未主动向我开具正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营者收取款项应当主动开具发票;商家该行为属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商家主体信息 收款商户:福清市石竹韵涵珠宝店 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石竹街道元洪路与西环路交叉处12号楼一层 联系电话:0591-85****9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81MAD0F06W2M 维权诉求 1. 商家全额退还本人购金货款2137元,本人同步退回涉案足金戒指; 2. 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商家隐瞒克重、价格欺诈、未明码标价、拒不开票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 若查实商家销售过程存在消费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商家支付商品价款三倍赔偿。 持有证据 1. 门店出具的质量保证单(无克重标注); 2. 涉案戒指裸金称重记录; 3.当日黄金金价佐证。

消费保投诉平台跟进
跟进内容
已联系企业进行处理,请留意后续跟进情况
消费保投诉平台审核通过
审核结果
您的投诉已审核通过,【消费保】正在联系该企业,若企业暂未响应,*台将会持续通过邮件/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联系企业,您可通过消费保官方服务号关注投诉处理进展。
用户发起投诉
评论 0
头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