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运输超出快递时效破损拒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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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2月17日在云南西双版纳告庄曼阁水果批发市场购入榴莲由店家发的圆通速递,运单号:YT69*********65,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方对运输过程中的损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圆通速递一直推卸责任,态度也不好,我不了解也不清楚是否圆通速递与商家是否有口头协议,但是作为承运业务,这是圆通速递物流的责任,12月25日,在12月17日发出的第九天致电圆通速递,圆通速递物流公司的员工说因为转运错了!转运到了南京!当时有告知是水果榴莲,价格并不便宜,当时承运时效已经很久,担心水果的损坏,但圆通速递方承诺收到如果有损毁联系圆通!圆通会承担责任,收到货第一时间联系圆通,得到的是圆通速递方面的不解决,推卸责任,不耐烦的解决方式和态度,希望可以帮忙解决问题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