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同方全球人寿保险公司垫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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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银保监会领导: 本人: 钱瑞 身份证号:42****198****14328 现住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解放南路郧阳新天地香榭小区5号楼1802 投诉新华欣保险有限公司十堰郧阳中心支公司业务员蔡(代签名、私自垫付投保),要求退还全额保费合计:9624垫付保费 保单合同编号为 90****2956 保单于2019年08月28生效 事由: 于2019年8月27日购买了一份华欣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华欣一生两全保险 。当时业务员存在垫付保费,没有在保险公司大厅实时办理业务没有实时录音录像业务员没有告知犹豫期 存在虚假宣传严重误导客户,没有如实告知客户购买的保险合同里面详细的条款。垫付总金额为3200元整,大写三仟贰佰元整,垫付第一期保费,因为客户当时资金方面不充足,等客户手头宽裕到12月份把垫付的保险费用还给了业务员。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优化产品设计,对新产品履行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充分评估客户可能承担的风险,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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