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上海缪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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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缪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售的音乐剧门票拒不退票,且客服拒绝沟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了定做、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经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这四种例外商品之外,其他网购商品均可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该平台提供的音乐剧门票是为了生活所需的消费型需求,应属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网购商品范畴,且现在距离演出开始还有一段时间,不影响平台的二次销售,而且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不予退票的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减轻了出售方的责任,属于单方面制定的无效条款,可视为霸王条款,现请求上海缪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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