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吃出异物 商家拒不赔偿 诉求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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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5月17日拿到的酸奶 中途好几次用吸管喝到感觉有异样 6月6日剪开奶盒子 放在西瓜里 立刻发现带颜色的三块异物 商家拒不承担责任 并反复强调他的酸奶有质检报告 异物与他无关 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一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赔偿要求∶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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