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猪民宿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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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3年9月29日23:00预定了10月10日到10月3日民宿一间,金额:1115元。2023年9月30日18点因为临时变动,取消订单。10月4日发现还没退款便电话联系小猪民宿客服。客服说房费已经打给房东,不能退款,既然是取消不退款的话,为什么平台上的取消健还存在呢?小猪民宿这种意境预定就不可取消的做法已经构成了格式条款,免除其自身应尽的责任,侵害了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我认为小猪民宿方存在不合理的霸王条款。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强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上述原则。无论是在线预订平台还是酒店,利用其交易强势地位,不顾消费者意愿,单方面制定并推行在线订房不得取消规则,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的法律原则,其行为无异于强制交易,侵犯 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家制定的在线订房“不得取消”规则,属于以格式合同或通知、声明等方式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无论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消费者“不得取消”条款的内容,都无法改变该格式条款的违法属性。 同时,“不可取消”格式条款,违反了契约自由精神和契约平等。契约平等则是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大致平等。这种“不可取消”格式条款,是商家单方赋权给自己赋予利益,单方免除商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和风险,单方增加、创设消费者的义务,责任风险,单方排除、剥夺了消费者享有权利和核心利益民宿或者平台设定的霸王条款内容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无效。也就是说,虽然合同中有此条款的约定,但法律视该条款为无物,就相当于这个条款本来就不存在。 介于这两点依据,特像贵平台投诉,希望小猪民宿方按相应规定退回我全部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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