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租车违约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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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4日,本人在神州租车租赁汽车,取车网点为“东直门智选假日酒店自助点”,车型为本田凌派,用车时间为2024年5月4日至2024年5月5日,共计两天。订单编号为171****30****26 到了取车网点后,在系统上免费变更了车型为雪佛兰科鲁泽。系统显示费用合计为662元(包含车辆租赁及服务费448元+提前还车违约金94元+基础服务费50元+车辆装备费20元+尊享服务50元),计划用车时间为2024年5月4日至2024年5月5日。但系统显示本人的用车时间仅为2024年5月4日(1天,本人事先并未察觉,还车后打开系统才发现)。 本人于5月4日上午11点左右取走车,后因行程变动,于5月4日下午17点左右归还了车。现场工作人员告知,可在系统上申请退还未使用车的天数的款项。于是本人申请了退款,但客服告知仅退还“提前还车违约金”94元,且称提前还车将收取未履约租赁费用的100%作为违约金。意味着,本人未履约的5月5日的租车费用(预计224元)是违约金。 那么,本人原先支付的662元中的“提前还车违约金”94元,是否视为已经支付了违约金?且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本人提前归还车辆。本着诚信原则,本人提前还车确实违约,愿意承担违约金,但该违约金应是实际损失的30%以内,也就是224元*30%=67.2元。 但神州租车的霸王条款和格式条款,在不明显的位置说明了违约金为100%。本人认为这不仅侵害了本人权利,且违反了法律规定。 诉求:神州租车扣除合理的违约金后,返还本人合理租车款。也就是224-(224*30%)=15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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