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大福黄金首饰隐瞒克重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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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4年5月3号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龙湖时代天街金大福黄金首饰,店内购买了一条金项链,但是为标价和克重,并且未给我开具发票且在第二天去退还的时候遭到了拒绝。 缘由: 1.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的规定,经营者应明码标价,不得隐瞒一口价黄金克重等的重要信息。 不标注克重,甚至明显故意隐藏克重信息,让消费者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或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行为,应当属于价格欺诈。 黄金克重信息作为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却被刻意隐瞒,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误解”,在这样情形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主张撤销。 2.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标签只给看价格、明显隐藏克重信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所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3.霸王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 售前不讲清楚退换款规则,甚至隐藏退货规 则。(让我在正面签字、 条款却在背面,都没 有主动出示让我看一下! ) “售出不退”属于霸王条款。“一口价黄金只能换 一口价黄金”的规定也属于霸王条款,- -口价黄金的价格都是商家定的,消费者只能在商家定价范围內的黄金进行换款。这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显然是商家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 4.未主动开具发票 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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