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未提供服务态度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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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4月29日预定该公司名下酒店式公寓“森豪斯美宿”房间“森HOUSE-黑白混搭风”一间8晚,5月7日入住,5月15日退房。入住期间,8日9日连续两晚发现酒店未按订单约定中的提供洗漱用具及毛巾浴巾。且8日晚提出需要洗漱用品和浴巾毛巾需求后,店主以阿姨下班为由拒绝提供,并提出转日可以提供以上物品并打扫卫生。然而9日晚本人返回房间后发现酒店依旧未按照约定提供洗漱用品毛巾浴巾以及打扫等服务。当晚联系店主汤媚女士反应情况,店主态度急躁,挂断电话。由于酒店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且态度较差,给本人带来较差的住宿体验,随后当晚向平台反应情况,并提出希望退掉10日至15日五晚的住宿。随后酒店通过平台与本人沟通并多次提出,需要代卖成功方可退款,且要扣除百分之20房费,如果代卖不成功则要扣除百分之60房费。同时平台则提出提供30至85元的酒店代金卷。本人认为造成未能按照约定继续履约的主要原因是酒店未能提供约定的服务且态度较差,非本人过错,且本人后续10至15日实际并未入住。所以对酒店提出的扣除10至15日代卖房价的百分之20房费,以及如未卖出扣除10至15日百分之60房费并不认可,且该数额违反公平交易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且森豪斯美宿在于本人私下沟通时(微信)多次对退款金额含糊其辞,避而不谈,与平台提供的数额不吻合。所以本人要求森豪斯美宿足额退还5月10日至15日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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