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多嘴肉蟹煲服务态度差
网友保保_XdjcsFQT
本人及一行两人于2024年5月20日中午11:30左右到该餐厅用餐,在美团团购了178双人套餐,共计消费178元。 就餐结束后我们直接离开餐厅,末再进食其他食物。吃完饭后我们两人均出现腹痛、腹污症状。20日一整天本人和我朋友在家中卧床休息,腹泻情况逐渐加重,且伴随高烧不退、肠胃绞痛。直至22日夜间我朋友因仍持续高烧,未见好转,出现脱水状况,遂前往医院就诊,最终通过化验抽血确诊为胃部细菌感染。抽血验血、药品损失共计148.8元。 23日与餐厅取得联系,完整讲述用餐及就诊过程,并向餐厅老板提供了消费及确诊证明,餐厅拒绝达成赔偿。 诉求:《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我和我朋友已花费医药费 148.8元,以及由于急性肠胃炎和胃部细菌感染,本应于5.21正常的期末考试影响到复习,导致考试发挥不好,鉴于目前为学生身份,因此误工费可以暂不细究,再加上178元的饭钱,因此目前实际损失为148.8+178=326.8元。 同时,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家除了要赔付消费者实际损失以外,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即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我的消费金额是 178元,价款十倍为 1780。因此依照明文法律规定,目前至少需赔付 326.8+1780=210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