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大东退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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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6月1日晚8点于吴中区越溪镇大东鞋业鞋店购买了一双女士鞋,由于是送人的,按照之前的习惯,买了店铺内最大的40码,但是回去送人试鞋,发现码号还是较小挤脚,6月2日晚7点,本人携带该鞋前去与店铺协商,他们此品类没有更大的码号,并且拒绝退货退钱,义正言辞,说他们符合消费法,符合相关任何规定,从来不给予任何退货,不存在的事情,态度及其嚣张,让我自己去联系他们远在浙江温州总公司协商。并且在售出当日未提供我售货小票,在去退货当日要求下,才给我重新打印了小票。请领导及相关负责单位给予评判,此种行为是否符合消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应该退货退款。 鞋号,型号,金额请见购物小票及其他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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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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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金额:
79元
投诉编号:
9716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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