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店监管不力导致婴儿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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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6.19日带婴儿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吾悦广场爱婴室母婴店消费,母婴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更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但在店里监控里可以看到,婴儿游泳池旁边并无母婴店工作人员值守,后来孩子溺水时,旁边的店员也没能及时发现,我们家属第一时间给孩子救援,但是当事的店员本应履行看护救助的义务,却在事发得第一时间时不闻不问,不关注,婴儿游泳水育馆的水育师需要具备相关的教练证书,如游泳教练证书、水育证和救生员证书等,并且店员没有任何给婴儿游泳的资质。从水里捞出来后,没有店员安抚,并给我的孩子穿好衣服,孩子年幼,本就受着惊吓,还在空调房内赤裸身体,导致受凉母婴店及其店员存在过错。母婴店作为游泳池的管理者,理应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母婴店的服务对象为婴幼儿,管理人员更应该注意保护店内婴幼儿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母婴店的管理疏忽导致婴儿溺水,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孩子溺水后我与母婴店沟通孩子溺水后惊厥腹泻畏水怕水的一切表现,母婴店给出的回复是拒不承认,可以给我小孩一个零食作为补偿。且在事发到今日为止,没有一个负责人来与我沟通并回应此事。并且此店内消防漏检,同时使用四台大功率燃气热水器,没有做任何气电分离。没有安装烟雾报警器,燃气泄漏报警器,灭火器未点检,室内存贮大批量易燃物品,没有安全通道标识和安全通道路线。没有安全标识。作为监护人,我们有责任代表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被母婴店害的宝宝惊厥畏水怕水腹泻也同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