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华楼涉嫌虚假宣传及霸王条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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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8日晚19.58分于沈阳市皇姑区皇姑万象汇购买一口价黄金饰品,价格为1065元。第二日后要求退款被拒绝 不退不换。20日返回门店沟通无果。 1,隐瞒金饰克重,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第⼗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未标“克重”属于标价未明码。购买时店员未告知我克重,我回家后自己发现的,并且购买环节并没有复秤 2,诱导消费:《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诈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诈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商家未主动告知黄金克数,且在我付完商品价钱后,才告知我,黄金商品售出不退不换,属于诱导消费。 3,未主动给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信誉卡,价签,并没有发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4,霸王条款:售票未讲清楚退换款现则具至隐藏退货规则。售出不退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污效。”该店铺黄金售出不退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限制消费者权益、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黄金行业已然将霸王条款作为行规,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 2024年9月18日晚完成付款,于20日当店里协商,对方告知不退不换,并于25日再次强调信誉卡上带有贵重物品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的印章。 并且告知我,先付钱后告知我黄金商品售出不退是他们正常的销售方式,我拒绝承担由于对方拒绝退款 强买强卖,霸王条款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要求对方全额退款 我坚决要求荟华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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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金额:
1065元
投诉编号:
9766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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