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航海科技(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拒不退还剩余课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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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课时费6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4年5月15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取得联系,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参加被告承办的(大自考)《自考龙年专享A班》,目的在于通过被告的培训拿到山东师范大学汉语言专业的本科毕业证。随即,原被告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原告支付学费3000元。 后因原告边打工边学习,加之听闻大自考学习压力大。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转压力较小的小自考,被告变告知转小自考需再加7000元。2024年11月30日,原告又再次支付被告3000元。由于原告刚踏入社会,经济压力较大,被告的工作人员便向原告推荐网贷以支付剩余4000元。整个过程中原告因工作繁忙,并未参加被告组织的自考班,小自考课程至今未激活(大自考课程仅看了一个视频,看至67%)。 后因被告频繁更换培训老师,加之向原告推销网贷。原告再也无法相信被告。2024年11月30日晚,双方协商退款,被告总不回复消息或者以需领导同意未借口拖延,或者以不公平的方案不退或者少退。至今,仍未退还原告剩余课时费。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退款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原告财物的故意。同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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