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大福:购买750金戒指未明示克重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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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我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威宁路电信大厦对面1楼金大福珠宝店购买了两颗Au750金戒指,一颗2746,一颗3598,销售说店里搞活动买满3000,另一颗减2400,所以花费3800左右,购买过程中并没有说明其含金量只有75%,吊牌上也只有价格没有克数,说明了不合适可以按照同等价格来换,2025年1月1日,发现含金量只有75%,联系店家要求更换按克数称的黄金。店家不同意,说这是一口价的,换不了,只能换一口价的足金。随即到店里换了两颗一口价足金戒指。补了235的差价,总共花了4000。在换的过程中询问足金戒指的克数是多少,销售说这是一口价的,不告知克数,要求称一下,说称不了,是一口价的。吊牌上也没有克数,回家后发现吊牌后面有个二维码,想着扫一扫,才发现一颗戒指2.12克花费3604元,远远超过金价和加工费。诉求:退货退款或更换同等价位克数黄金。 1.”明码标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该黄金戒指不属于明码标价,吊牌仅写明价格,末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金戒指吊牌无标注戒指克重(详附件图),货品保证单上也没有克数,在询问克重时,店员表示不知道克重,我要求上称量克重,店员说不符合门店规定。所以门店存在隐瞒戒指克重行为,未明码标价。 2、“诱导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黄金不标注克数,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或者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行为,应当属于价格欺诈。 4、“霸王条款” 该店铺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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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和商家沟通,商家同意更换克数黄金,问题已经解决,故要求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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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家之后才发现原来这个价格标签的里面是有标价克重的!!!而且要我拿出来打开我才看得到里面!!!那为什么在专柜买时展现在消费者面前的只有图一,甚至图二都不容易发现,销售还说一口价是没有克重的,我要求称也说称不了!!!我认为这是赤裸裸的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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