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季酒店擅自闯入客房,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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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5年1月19日在全季酒店(电子科大店)办理了两晚入住,次日早上九点,当事人正在客房内休息,突然有人将房门打开,当事人受到惊吓,立即与前台电话联系,事后酒店方以保洁打扫为理由推卸责任。当事人认为,酒店方未征得同意,擅自闯入客房,客人正在睡觉休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且经沟通后,酒店方无法提供保洁人员按照相关流程合法进入客房的证据。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而隐私权属于绝对权,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只要未经他人许可,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花钱入住酒店,就与酒店达成了服务合同的关系, 而房间的使用权就属于当事人, 作为酒店的基本义务应当保障住客的隐私和安全,如果无特殊情况,未经当事人同意,服务员不能擅自开门进入房间。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要求酒店退还房费622元,并且由于此事件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压力和心理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要求酒店方提供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