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2日在罗森(乌镇西栅店)购买到含塑料制品的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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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1月22日早上7:50在罗森(乌镇西栅店)买了一个包子,吃出了塑料制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对于本条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当消费 吉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并 且是生产者故意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赔偿金,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但如果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未达到1000元,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1000元的赔偿金。 例如食品价款为20元,价款的十倍仅仅为20 0元,那么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1000元而不是20 0元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