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航空多次航班变更导致退款困难
网友保保_b05cb6c5
事发过程: 24.09.25 于飞猪平台购买1/26上海-香港-台北(7:20飞-14:45抵)的航班 24.12.20 第一次航变,明确表明航变严重影响当日行程,要求更换时间更接近的共享航班,但香港航空以无法转非直营航班为由,拒绝更换。 25.01.08 经多次协调无果,被迫改签至1/25 (12:45-19:25) 25.01.24 第二次航变,第二段航程由19:25延误21:40,于当日15:59提交第一次退款申请,飞猪平台未立即处理,直至1/25都未收到退款通知,并直接关闭退款申请。 25.01.25 于17:40第二次提交退款申请,香港航空拒绝全款退票。 25.01.26 第三次退款申请,航司拒绝退票。 1.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的相关条款:非旅客原因退票: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2. 关于民航退一赔三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析。 退一赔三的法律基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民航领域退一赔三的应用: 在民航领域,若航空公司或机票代理机构等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机票超售导致无法登机、擅自更改航班时间等,且这些行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退一赔三的赔偿。 訴求: 要求航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按实付¥1826的三倍金额 ¥5478赔偿。另外补偿差价 ¥687(替代航班¥2513-原航班¥1826),及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