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喜平台延迟发货且处理不当

林夕

已完结

一、事实经过 1. 本人于2025年2月18日在京东平台“京喜自营官方店”支付购买“桶装水抽水机”一台,订单编号30****827483,支付成功并生成有效电子合同。 2. 截至投诉日(2025年2月26日),商家仍然未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同时该商品仍在正常销售,并标注预计发货时间,但实际并未兑现承诺。 3. 本人多次联系商家询问发货情况,商家一直不给予正面回应,当本人就该事宜联系京东平台时,被京东客服多次要求本人单方面取消订单,除此之外针对未发货情况也以不再管理范围为由,未给予合理解释以及提供合理解决方案,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及侵权行为 1. 合同履行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家行为:订单成立后长期不发货,构成违约;平台要求消费者自行取消订单,变相免除自身责任,违反法律规定。 2.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 商家行为:商品页面标注发货时间但未履行,涉嫌虚假宣传;平台在商品正常销售状态下拒绝履约,侵犯公平交易权。 3. 平台监管责任缺失 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平台行为:未督促商家履约,反而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未尽到平台管理义务。 三、投诉诉求 1. 要求京东平台及商家: 立即按约定发货,或书面说明无法发货的真实原因并提供替代解决方案; 若无法发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按商品价款三倍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2. 要求京东平台: 公开道歉并整改流程,禁止强制消费者单方面取消订单;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对涉事商家采取公示、扣分等管理措施。 3. 请求消协介入调查,督促平台及商家依法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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