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武汉鸿言教育诱导付款后拒绝退款
庆👯
已完结
我于2025年3月12日下午通过诱导在微信上向武汉鸿言助学中心付款8980元专本连读学费8980元事后发现不对要求退款商家不退我诉求是退回8980钱款。
投诉进度

消费保投诉平台完结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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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式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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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本人于2025年3月12日在“新乡日报”微信公众号浏览资讯时,看到一篇标题为《新乡已明确!3月12号开始,新乡户籍优先!》的学历提升文章。通过文章提供的二维码,添加了自称“武汉鸿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招生刘老师企业微信。对方以“教育部合作官方助学点”“1.5年快速毕业”“考试通过率90%”等话术诱导报名,并声称:对方以“教育部合作官方助学点”“1.5年快速毕业”“考试通过率90%”等话术诱导报名,并声称:1. 虚假承诺助学补贴:谎称“资质审核通过可申请国家3000元助学补贴,学费从11980元减免至8980元,且无二次收费”;
2. 伪造教育资质:提供不显示时间的“助学资质”截图,但经查证,该公司前身为武汉贤全聚商贸有限公司(2019-2024年),经营范围不包含教育培训,且无办学许可证;
3. 制造紧迫话术:以“报名名额有限”“补贴即将截止”施压,诱导本人仓促签署《学员服务协议》并支付学费8980元。
当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
● 该公司无任何教育类行政许可;事实经过
● 该公司无任何教育类行政许可;
● 法人关联企业武汉君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存在多条司法投诉记录,涉欺诈宣传、拒不退费。
2025年3月13日,本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提出无理由退款,但对方拒绝退款。
投诉依据
1. 虚假宣传与欺诈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广告不得明示“保过、速成”;
○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作虚假宣传。
2. 无证经营与合同无效
○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所签协议属无效合同;
○ 协议中“服务费不退”“退费扣30%”等条款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显失公平)。
3. 个人信息风险
○ 协议第6.3条允许共享个人信息至关联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需单独取得同意)。
诉求与证据
1. 全额退款8980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行为退一赔三);
2. 出具书面声明,承诺不得使用、泄露本人任何信息;
3. 查处该公司无证办学、虚假宣传、偷税漏税行为。
附证据清单:
● 微信聊天记录(含诱导话术、虚假资质截图);
● 付款凭证(无发票记录);
● 合同原文;
● 企业资质查询结果截图;
● 关联公司司法案件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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