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诈*

网友保保_FC9sb9p8

已完结

尊敬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 我是一名权益严重受损的消费者,现郑重投诉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恳请贵局依法彻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013年7月22日,泰康人寿销售人员向保险知识匮乏的我线下推销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销售员承诺,交满20年退还本金,孩子上学各阶段可领教育金,子女婚嫁时还能支取婚嫁金。出于对子女未来的考虑,我购买了该保险。然而后来核实保单时,却被告知这只是一份普通寿险,既无教育金和婚嫁金,交满20年也不退本金。而且合同存在严重问题,后续增补合同无骑缝章,保险公司交接人及落款处均无签章,仅封面有电子打印公章,我缴费一个月后才收到合同,信息披露严重不足。 2017年3月6日,泰康人寿销售人员又向我推荐泰康鑫享人生保险计划,宣传有病保病、无病当存钱,交够15年退还本金,子女各年龄段都能领取教育金。基于对销售员的信任,我购买了这份保险。但核实保单时才发现,这只是一份医疗寿险,根本不能领取本金。销售人员当初既未说明保障疾病范围、不保疾病情况,也未告知医院就诊限制等重要信息。签订合同时在平板签字,交完保费一个月后才收到保单。 在这两份保险的销售中,泰康人寿销售人员夸大利诱、虚假宣传,刻意隐瞒产品关键信息。泰康人寿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购买决策,所购保险与预期相差甚远,违背我的真实意愿。 事情发生后,我友好地与泰康人寿协商,期望得到合理解决,可泰康人寿始终推诿,拒绝妥善处理,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为维护其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第496条对格式条款的规定、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欺*投保人等行为的规定;以及《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关于不得诱使消费者购买保险的规定、第23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第26条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我特向贵局提起投诉。 恳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查明事实,支持我的请求,依法处理 因此,我提出请求:恳请贵局调解解除我与泰康人寿2013年7月22日签订的保单号为42281808、2017年3月6日签订的保单号为66911071的保险合同,并让其全额退还我所缴保费本金;请求贵局依法对泰康人寿销售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消费保投诉平台自动完结
处理结果
很抱歉地通知您,我们非常重视您的投诉并一直在积极跟进,但是由于未获得投诉品牌方的有效回复,我们不得不自动关闭该投诉。即使该投诉已经自动关闭,您仍然可以重新发布投诉,并向我们提供更多证据和信息,以便我们更好地协助您解决问题。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我个人认为,这种违法行为,在该保险公司不是个例,希望监管部门给予进场检查
消费保投诉平台跟进
跟进内容
已联系企业进行处理,请留意后续跟进情况
消费保投诉平台审核通过
审核结果
您的投诉已审核通过,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投诉
用户发起投诉
评论 0
头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