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中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培训合同退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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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退还个人培训费用共计人民币6980元;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4年4月20日与被告签订《一级消防工程师护航班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一对一教学指导”及“网络直播课程”服务,原告当日支付定金,并于4月30日付清尾款共计6980元。但被告存在以下严重违约行为: 一是被告开展超范围经营的教育培训业务,无培训授课资质,签订培训教育类服务合同,涉嫌无证经营违法行为; 二是虚假宣传:1.被告在原告未满足报名条件(2024年11月报考时毕业仅2年)情况下,虚构报考资格诱导签约;合同设置24小时退费时限、20%高额手续费等显失公平条款,违反《民法典》497条;合同第一条约定“教学专员一对一指导”,但被告从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30日并未提供指导服务与原告,且无法通过合同载明方式联系被告; 三是一级消防工程师护航班合同存在多项问题,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四是原告尝试与被告协商退费未果。公司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退费权;《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的无效;《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拒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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