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有录教育服务不到位要求解除合同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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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10月31日与远方有录教育咨询(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称“有录网”)签订《留学服务协议》,约定有录网为本人提供留学申请服务。然而有录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正式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人民币___12000 元。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贵司严重违约的事实 1、签约主体经营异常,涉嫌合同欺诈 根据爱企查公示信息,贵司当前经营状态为“异常”。且北京总部已决议解散,多家分公司注销。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该行为涉嫌通过隐瞒真实经营状况诱导签约,致使本人基于重大误解订立合同,依法可撤销。 2、频繁更换服务人员,未保障服务连续性 签约后有录网未经协商擅自更换服务团队: 1⃣️2024年2月19日最后一次与Jankin老师沟通后,4月7日单方通知“工作变动更换老师”; 2⃣️Rosy老师离职后未告知,且转账账户主体变更。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有录网剥夺本人知情权与选择权,构成根本违约。 3、消极履行合同义务,服务严重不达标 1⃣️定校服务敷衍:有录网仅提供“基础定校方案”,未按合同约定及本人需求(如英国爱尔兰)修改方案。 2⃣️未推进背景提升:签约至今未提供任何背景提升规划,且对本人提出的诉求始终未予反馈。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有录网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虚假宣传与诱导消费 签约前Rosy老师通过高频催促诱导付款,签约后拒绝沟通(微信信息电话不回),且有录网在小红书等平台存在大量同类投诉,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虚假宣传”要件。 二、法律依据与诉求 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录网迟延履行债务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本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退费金额与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贵司应全额退还服务费人民币 12000元。 贵司提供的“基础定校”市场价值 为零(行业惯例为免费),未按照我的要求制定修改,未产生任何有效服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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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意更换老师 老师全都跑路 2.经营异常 是骗子公司 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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