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泉海码头餐饮公司充值后关停拒退余额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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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2月27日晚,在山东福泉海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泉海码头六里山路店用餐并按照餐厅引导参与活动,实际累计充值8000元(微信转账形式)。过后联系服务员开具2月27日晚发票,迟迟未联系上,拨打电话才得知餐厅已经停止营业,随后打12345投诉餐厅偷税漏税,12345反馈餐厅财务经理电话(186****7059王先生)可联系开具发票。联系王经理得知餐厅已无法继续营业,卡内余额以短信显示为准,余额退回需联系老板(186****7059 李老板)。但拨打李老板电话无人接听,饭店无法正常营业,充值金额联系不到老板退回。1.此企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五十三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执行。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5年5月1日起实行。关于预付式消费可解除合同情形: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造成消费者不便、未经同意转移合同义务、未按承诺提供服务、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可解除情形。目前此饭店已关停,按照法律规定,应返还充值金额。我的诉求为退还卡内余额8000元。拨打电话记录作为证明联系王经理与李老板的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