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冻结微信支付要求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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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冻结微信支付要求解封 调山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冻结微信支付要求解封 本人在2025年4月17日14时27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辽宁省调兵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336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本人登录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调山市人民法院官网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5)辽1281财保336号的文书。目前为止没有在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调山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调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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