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诱导签约、擅自违约及服务态度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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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经过 1. 误导签约:2023年1月1日,联通业务员主动联系我,声称将原本每月129元的套餐优惠至113元,并诱导我签订为期三年的合约。业务员仅强调优惠价格,未明确告知合约期内不得变更套餐、提前解约需承担高额违约金等关键限制条款,利用信息不对称使我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约。 2. 擅自违约:2024年3月,我发现套餐费用恢复至129元,经联系客服核实,得知联通公司未经任何形式的通知或协商,单方面收回优惠。这种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变更服务内容与价格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3. 服务态度恶劣:我就上述问题向联通客服反映时,客服人员态度敷衍、未能以专业、负责的态度处理用户诉求,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联通公司未经协商擅自收回优惠,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联通业务员刻意隐瞒合约限制条款,涉嫌欺诈消费者,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3. 《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等行为。联通公司私自调整套餐价格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三、投诉诉求 1. 解除合约:要求立即解除与中国联通签订的三年期合约,因违约行为系联通公司造成,相关违约金由联通公司自行承担。 2. 赔偿损失:联通公司的欺诈及违约行为给我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要求其赔偿自2024年3月起多收取的套餐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32元。 3. 服务整改:要求联通公司对涉事业务员及客服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书面道歉;同时对服务流程及业务推广方式进行全面整改,杜绝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恳请贵部门依法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