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寿险销售误导及退保纠纷投诉

Jane

处理中

一、举报对象信息 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保单编号:20****2103SD80****5763 合同生效期:2018-08-21 年缴6463.82元 姓名(业务员):宋华萍 工号:48045 所属部门:国寿北分第三营销区部 二、举报事项: 现向贵局反馈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未进行回访 投保后一直未收到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或其他形式的回访工作,程序违规。我买保险后的7年,每年除了收到保司的续费催缴外,没收到过任何的服务,一个电话、一个短信、一个邮件都没有,严重服务不到位。这违反《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28条,主张合同效力瑕疵,请贵局责令保险公司提供我购买时的录音和电话回访录音、以核实销售过程是否合规,专业机构有义务规范销售流程并保留证据。 2、未充分告知风险和退保损失 业务员当时根本没跟我解释清楚现金价值和退保损失、这是严重的告知不足!"已违反《保险法》第116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18条请调取原始销售录音核查。" 3、违反监管规定,销售误导风险 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确保投保人充分知悉合同内容,包括通过回访确认投保人理解条款。本合同中销售人员未引导投保人确认声明内容,可能涉及隐瞒合同重要信息,构成销售误导。 见电子投保单第37页(后附复印件),“声明与授权”处第一列却写了“并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主合同此处没有签字确认。产品说明书未用加粗(违反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导致消费者无法清晰理解重要信息。另第38页和39页是附加险保单附件,基本保险费243.82元,此处“声明与授权”有我签字。通常情况下,主合同未签订时,附件一般不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附件往往是对主合同相关内容的进一步细化、补充或者说明。它的效力通常依赖于主合同。 三、举报人的诉求 经济效率差,本人失业几个月没工资,孩子读高中需要钱。我于4.21日投诉人寿保险后一直没有结果(后附打电话截图),期望贵局能够尽快对人寿保险的上述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加快退保审批的进度,在合理期限内给予我明确的审批结果,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我的保费,共计45246.74元(6463*7年),如果在处理过程中有任何需要我配合的地方,请随时与我联系(电话号码:177****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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