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天教育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要求退款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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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1年7月5日,通过杭州学天砺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宣传,报名参加"重庆市首考注册二级消防工程师"课程,并支付学费共计人民币3980元。该公司承诺"重庆市即将开展首考",并以此为招生噱头诱导本人签署合同、缴纳费用。 重庆市自2021年起至今未出台注册二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政策,被投诉方在明知政策未落实的情况下,长期拖延考试时间,且未开设课程培训。该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也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多次联系招生负责人(王玲 157****6462)均以"政策未定""后续会考"为由推诿,构成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行为。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赔偿三倍价款 2. 《广告法》第28条:禁止发布虚假教育培训广告 3.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2条:禁止未取得许可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4.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被投诉方违约,本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80元。现要求: 1. 杭州学天砺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学费3980元; 2.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被投诉方违法行为; 3. 公示处理结果。 违法点:(1)2021年7月5日签订的《培训协议》第二条明确载明"重庆市即将开展首考"承诺 (2)王玲业务员通过微信发送的招生文案:"2021年重庆首考消防工程师,学天独家押题班" (3)重庆市人社厅官网查询记录(2024年7月10日)证实:重庆市至今未发布二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实施办法 • 违法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等承诺"之规定 1.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虚假广告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责令停止经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行为应赔偿三倍消费金额 4.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对霸王条款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 望各部们不要互相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