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四川分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及退保纠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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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承诺 2.未告知退保损失,隐瞒保单现金价值表 3.未履行“双录”重要性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业务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欺*投保人等。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保险公司会被罚款等处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等与其他进行片面比较。第六十九条规定了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对第一项的事实说明 在投保前,业务员一直强调被投保人在生病住院时的花费都可理赔,但在2024年10月24日因病入住阆中慈念医院,于2024年10月30日出院,之后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鲜丽提出理赔程序申请,却被告知因医疗费只有两千元,不需要理陪的说法,拒绝理赔申请。本人难以接受此说法,而给予投诉。 二、对第二项的事实说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还是其业务员都宣传此保单每年交(15000+9800)24800元,交满19年后就能够一次性取出本金,并一再强调跟银行存钱一样。投保人不懂得保险公司的套路相信了承诺,没有看合同,在保险公司紧密的宣传诱导催促下与业务员签订了投保合同。在这次因病申请走理赔程序才得知交满19年后不能一次性取出本金!而是只能领取保单现金值,在此之前从未听说过保单现金价值,与投保前宣传完全不符! 结合录音证据,人的正常逻辑与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家庭条件来看,都不可能投一份被保19年之后不能一次性取出万元本金的保险!完全是被误导及在虚假承诺的情况下投保,普通民众辛苦攒下的血汗钱出于对保险公司大公司效应的信任而被欺*!这就是虚假宣传,诈*行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希望政府与监管部门能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给予投诉。 我期望贵部门能够尽快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及业务员鲜丽的上述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根据事实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我2019年-2024年所交全部保费,共计124000元。最后,也希望贵部门能够保护我的举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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