蕾特恩祛斑水光针服务差且擅自开通分期贷款要求退款
网友保保_3xxoQUOH
本人与2024年10月21日在蕾特恩专业祛痘•皮肤管理(大渡河店,金沙江路893号)消费5000元用于购买祛斑(3000元)和水光针项目(2000元)。本人无法一次支付这么多费用,商家就说可以分期贷款,没利息,就擅自使用本人手机操作开通支付宝“心享付”分期还款(期限2024年10月21日至2025年9月28日),且未充分告知贷款风险及解除方式。 在后续服务过程中,由于服务的美容师调离门店,门店以各种理由推脱,服务质量下降,每次预约均需本人反复追问,一开始还让我去被调离美容师的门店,后来商家单方面指定不合理时间(如要求工作日上午11点,与本人下午4:30的需求严重冲突),且从未主动通知进度,以至于美容师离开后从未进行该项目的服务。鉴于商家长期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本人提出退款后,商家用霸王条款威胁,拒绝出示合同,口头声称“按高价计算已服务次数”,且未明码标价,全程口头报价,企图将5000元全额扣光,可是在办该项目时商家是提供合同,并保障顾客后续权益的,如今商家违约在先,多次问要合同都不给;商家还要求顾客在门店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商家打着为顾客好的旗号,强迫本人更换非需求项目,并诱导签署“同意更换即视为放弃退款”的不平等文件,为规避风险本人仅表面配合,但从未同意实质性条款。 该商家全流程违法操作: 1. 无合同:至今未提供书面合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知情权)、第22条(提供凭证义务),涉嫌掩盖不公平条款。 2. 价格欺诈:祛斑、水光针项目无明码标价,退款时随意虚报高价;这违反《价格法》第13条“经营者应明码标价”的规定,涉嫌价格欺诈。 3. 违规贷款:擅自用本人手机开通“心享付”分期,隐瞒贷款风险;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13条。 4. 非法行医:操作水光针的美容师无医师资质,商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11条。 5. 无发票:拒不提供发票,涉嫌偷税,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 下面的图片和视频是我的相关证据。 基于此,我的诉求是要求商家退还我消费的5000元,并出具书面合同,希望平台维护消费者权益,惩治不良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