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理赔纠纷及合同条款争议投诉
网友保保_EUlCNqRQ
尊敬的领导:您们好! 我叫张晓辉,我妻子叫曾洪梅。我妻子于2014年 月 日经朋友介绍,并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操作下买了一份泰康人寿的泰康e顺短期女性疾病险。保单号为:CH00000342093501,投保人为曾洪梅,被保险人为曾洪梅。 我妻子于2025年4月9日去顺德和𧙗医院体检时发现,乳房有恶性肿瘤已经癌变,我们将检查结果告知了泰康人寿的业务员,其告诉我们放心养病,泰康人寿一定会给我们理赔的。 2025年4月14日我妻子在广州华侨办理了入院手续,并做了全身检查,确诊了我妻子为II级浸润性乳腺癌,随后在4月15日做了乳腺癌手术。出院后我们联系了泰康人寿的业务员办理理赔手续。所有资料都交给业务员后,在5月8日接到了自称是泰康人寿江门公司理赔部黄姓工作人员的电话,其告知我们这次理赔拒赔(黄姓工作人员说我们要是答应拒赔就把当时的保费退给我们,如果不答应就什么都没有)。当天我们又联系了泰康人寿的业务员,业务员说不应该拒赔呀,他说他再帮我们往更高级的上层申请一下,我们于5月9日再次收到江门泰康人寿黄姓工作人员的拒赔电话通知,并以书面形式将《理赔决定通知书》发送到了我妻子手机上,拒赔理由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经我们查询电子保单,根据第六页备注条款中对1.4条的解释为“本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罹患“乳腺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在首次投保之前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妻子在投保前,从未被医院检查出患有“乳腺恶性肿瘤”。2024年1月10日在鹤山市妇幼保健院体检时,超声报告提示为“双侧乳腺BI-RADS分级1类”。电子投保单中明确约定应告知保险人的检查异常为“BI-RADS分级II级或II级以上”。 我们在投保时,泰康人寿的业务员并未对保险公司的电子保单和格式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且按照电子投保单约定的告知范围,我们也不存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泰康人寿公司的拒赔及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我妻子的权益,并给我们家庭造成严重的精神打击。 特向领导提出实名投诉,希望领导依法依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