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空退票扣费不合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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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服务投诉书 投诉人:石雪松    电话:136****6079   订单号:V07013353304 本人于2025年6月12日凌晨00:16购买两张川航3U3836从北京至成都的机票。购买后1小时后发现选错机场,立刻非自愿理由提交退票申请。提交申请时并未显示扣除多少手续费,只说根据航司的审核结果规定决定最终退款金额。凌晨1:04退票完成,但退款至今未到账。凌晨没有客服,我于9.30及时联系航司,对方强硬拒绝了更换目的地机场的要求,并且表示民航2小时全额退款的规定于他们航司无效。我退一步降低要求,重新选择原航班,因为我的同行人机票还是原航班,我与该航司协商,表示我已重新购买原航班、原班次的机票,申请第一张机票能够全额退还给我,但遭到言辞拒绝,并坚持扣除20%手续费,我认为这极其不合理。 首先,我的操作没有对该司造成任何损失,及时处理、及时沟通,自愿降低诉求。该航班自我初次购买到重新购买,机票剩余数量不变,没有影响任何其他乘客购买。其次,审核退费完全由该司决定,并没有征求消费者的同意。我在提交退票申请时勾选的原因下,并没有显示扣除多少手续费,我认为是处于一个协商的状态,我有权力接受或拒绝航司最终的处理。 综上,该航司在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本人已重新购买同航线机票,订单号V05025406357)的情况下,仍扣除20%手续费【114元】,该行为违反以下规定: 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未以显著方式提示; 2. 违反《民法典》第591条:本人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 违反民航局《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退票规则不透明。 4.违反民航局飞机离站大于24小时退票扣除手续费不得超出10%。 我要求: 1、退还20%手续费【114元】至原支付账户 2、整改购票后的退费规则,取消霸王条款。给购票后及时退款预留一个缓冲窗口。 3、7个工作日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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