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教原画虚假宣传诱导贷款拒不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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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陈述 1. 虚假宣传与诱导签约(2024年10月30日) 该公司通过微信向本人宣传“精英画师培训营”课程时,承诺“学习一个月即可接单盈利,所得收入足以覆盖分期费用”,以此诱导本人报名价值“6880元人民币”的板绘课程。此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 2. 隐瞒贷款性质,涉嫌欺诈性诱导借贷 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刻意隐瞒分期付款实为“第三方金融机构贷款”的本质,致使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电子贷款协议。此举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涉嫌“诱贷”。 3. 违法拒绝合理退费(2025年1月14日) 本人在课程未完成期间(2025年1月14日)提出退课退费申请,遭该公司无理拒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教育机构在学员未获得全部服务时,应当按比例退还费用。 4. 违法索要高额违约金 在本人因经济原因再次要求停课停费时,该公司单方面声称需扣除“20%违约金”(本人持有交涉录音为证)。经查,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且该公司未能提供本人确认的违约金条款,其主张无任何法律与合同依据。 5. 涉嫌偷逃税款 该公司收取6880元课程费后,至今未开具合法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涉嫌偷逃税款。 二、合同效力与条款合法性质疑 1. 该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存在大量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条款(如不退费条款、高额违约金),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公平原则”的规定,属于无效霸王条款。 2. 关键事实: 本人从未在该公司提供的任何合同文件上签字或盖章。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该合同自始未成立,对本人无法律约束力。该公司基于无效合同收取费用、拒绝退款的行为均属违法。 三、诉求清单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要求: 1. 立即终止与该课程相关的所有贷款协议,豁免后续还款责任; 2. 全额退还已缴纳的全部课程费用(含多收取的0.57元); 3.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以下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予以行政处罚:虚假宣传 诱导贷款 偷税漏税 使用无效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