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莱士门店核销团购券遭无理拒绝及服务态度恶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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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日期:2025年6月21日 被投诉方:华莱士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华莱士店] 事发时间:2025年6月21日 00:15左右 事由:在华莱士门店核销团购券时,遭店员语言蛮横、无理拒绝服务,并在本人录像维权的正当行为下被其滥用报警,严重侵害人格尊严权、公平交易权。 事实经过: 1. 核销遇阻与粗暴指责: 2025年6月21日00:15,本人持有效团购汉堡券至该店核销。首次扫码失败后,店员A(男/女,特征:__)指示重扫。本人配合调码,手机伸向扫码机时,店员A突然急促高喊“等一下!等一下!”,但话音未落扫码已完成(二次扫码)。店员A立即以极其不耐、训斥语气反复指责:“让你别扫别扫!都给你说别扫了你又扫!”,态度恶劣。 2. 沟通无效与拒绝改正: 本人要求其态度平和,店员A竟回应:“我就这性格,我就是这么急!”,拒绝提供基本礼貌服务。 3. 无理拒绝服务:待其操作后要求第三次扫码,本人对其态度提出合理质疑:“你就这样对待顾客的吗?这么不耐烦?!” 店员A当即宣布:“不卖给你了,给你退掉!”,仅因表达不满即单方拒绝核销有效券、拒绝提供服务。 4. 正当维权遭滥用报警: 本人据理力争,为固定证据在店内公共区域录像。店员A无理指称“侵犯肖像权”,未作任何沟通或店内解决尝试,直接拨打110报警。其报警行为缺乏依据(公共场所维权录像),属滥用警力,激化矛盾,造成本人精神困扰。 侵权事实与违法: 1. 侵害人格尊严权 (《消法》第14条):店员A使用训斥、侮辱性语言(“让你别扫别扫...”)及恶劣态度,严重伤害消费者尊严。 2. 侵害公平交易权 (《消法》第10条、第16条第3款): 无正当理由拒绝核销有效券、拒绝提供服务,违背公平交易原则与诚信义务。 3. 未尽经营者义务 (《消法》第27条):拒绝听取意见,漠视消费者监督。 4. 滥用报警,扰乱秩序: 捏造理由报警,浪费公共资源,反映管理混乱。 投诉诉求: 1. 涉事门店及店员A向本人正式道歉。 2. 华莱士总部对该门店严肃整顿,加强员工服务规范与法规培训。 3. 华莱士总部对店员A依规处理,结果反馈本人及贵协会 4. 华莱士总部就事件给予合理解释与书面回应。 本人所述属实,恳请315消协依法调查调解,维护消费者权益,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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