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合同未展示完整条款并收取违约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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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1日购买车辆时,只签了车辆定购合同正面,合同背面为空白,无任何条款,销售没有展示全部合同条款,也没有尽到提示义务 买方于当日支付全款后,卖方称仓库门锁了,钥匙在银行,银行未开门,拿不到钥匙,看不了车,后于2025年6月27日到店看车,但发现是生产日期为24年12月份的库存车,但是缴费当天反复和销售确认了是否为新车,才缴的费,现在买方不愿再购买该车辆,卖方称需要收取至少5千元的违约金,(仅交付全款,签订半截合同,未看车,未提取车辆,认为该违约金不合理,申请全额退款) 依据: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展示完整的合同条款(尤其是背面的违约金条款),且买方仅签署了正面部分,可能构成“格式条款未明确提示”,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卖方)需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否则买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法律依据:若卖方未履行提示义务,买方可以主张违约金条款无效,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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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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