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求:商家应当退还合同款项中的800元。
(2)经过:本人与商家(sister in law 福州市台江姽婳匠选摄影有限公司)签订摄影服务合同,总金额为1700元(1400为三套服装的拍摄费用,300为3张照片加选费用)。三套服装已经拍摄完成,商家已经发送初修图,但是未发送底片和精修图片。
(3)退款理由:
① 商家存在严重的价格歧视,首先应当退还500元差价。
第一,同样拍摄三套服装,我是1400元(没有相册摆台),其他顾客的价格却是1000元(有实物,折价100元),商家该行为已经构成价格歧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价格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价格歧视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商家未明码标价,导致我在下单之前无法了解不同套餐的价格明细,严重侵犯知情权、选择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6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商家应退还差价500元,即我的拍摄价格1400元—其他顾客的拍摄价格900元(1000元套餐减去100元的实物折价)。
②商家存在强制消费行为,应当退还底片加选费用300元。
选片时,我多次表示只要套餐内10张照片,选片师却道德绑架我额外付费增加选片,一直表示如果我不增加消费就会影响他们的绩效考勤。店员迫使我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无奈增加3张照片(300元)。消保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商家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收服务。该明显构成强制消费行为,因此我要求退还300元费用。
③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包括盗用他人摄影作品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专拍男士“实际上顾客以女性为主、以188元两套服装的低价套餐诱骗顾客到店后拒绝顾客使用低价套餐。并且单方制定不公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