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平台拒绝合理退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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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2月20日在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猫眼APP 购买于上海文化广场演出的《千与千寻》门票。于2月20日11.00于猫眼APP平台客服申请购票48小时内申请退款,并说明退票理由。客服不予受理,拒绝退款。后来因为时间上实在无法调节,于是于6月28日再次申请,但客服依旧不予退票处理。这个票为电子票,纸质票我也并没有取出,并且这个演出是非实名制的。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我的诉求是猫眼平台退回我的购票费用280元。订单号为:2625715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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