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涉嫌价格欺诈及拒绝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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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我在周六福珠宝实体店,珠海市南屏鹏泰二店,当时我的1.98克的22k 金项链,店员给我按1990算,4.08克的旧金耳环回收按每克839,两件共计5413元。 当天在店里选了一款项链,标签就写了价格4883,没有写克重,说是一口价项链,买完还有533,给我拿了两个小小的金珠285x2=570,让我补了40块。在此期间,我多次询问项链克重,店家说只看价格不看重量,给我戴项链时趁机剪掉标签,我要求给我上称称一下项链重量,店家也不同意,并给我做手膜,聊其他事情以转移话题。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也没给我,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 对于金项链,我从头到尾不知克重,询问克重时店员表示她们家的金子看价格不看重量,说没有重量,且店家在我戴项链时趁机剪掉标签,我要求称重,想得知克重,店员不予理会,称商品只看价格不看重量,各种热情攀谈,哄*你消费,这些内容,6月25日店里监控全程都有。我的1.98克22k金项链+4.08克金耳环,换了3.5克金项链,6月30日我到店要求退货退款,商家不予退还我的金子,称黄金购买后不能退,只能换,但我购买时不知一口价商品的克重,至今商品标签都没有给我看过,一直在商家手里,也没给我称重看新的黄金克重,商家欺*了消费者。 (2)质量保证单的实收金额与抵扣金额以及付款金额,均与实际不符。我的付款是40元,而质量保证单上,实收金额减去旧料的抵扣金额,我要付款为100,由此可知,店家的最后一栏与实际数额不实。实际上店家给我的算法是:22k金旧料1990元+4.08克金耳环×单价839元=5413,金项链4883,店员随即拿两颗小金珠285×2,285×2+4883=5453,因此我补四十元。 (3)诱导消费。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电子质保单! (4)违反消费者权益,不予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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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我看3474的金项链是有3 52克,我今天买的称到了,一上秤,这个项链2.52克,在我不知克重的情况下,卖我4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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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隐瞒克重 价格欺诈 当日挑选款式时多次询问导购具体克数,导购以一口价黄金为由只展示价格并隐瞒标签背后的具体重量和商品的规格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内容: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隐瞒标示是明显的期满消费者行为,即使是一口价产品我也有权知晓该物品的具体克重。同时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应当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我购买的一口价黄金,克数属于规格,应当标注在显眼能看到的地方,但是该店将具体信息全部隐藏起来,标签至今没给我,属于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诱导消费 在我多次询问克重时,导购之间相互配合转移我的注意力,多次引导我去关注该项链的价格而不是重量,并以折扣优惠诱导我,导致我为此买单。导购在明知具体克重是多少的同时。既不向我说明,也不给我我价签,甚至在我戴项链时,一个导购剪去价签后自行处理并没有给我,导致我全程都没有看到价签上的具体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内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自行处理商标不告知具体克重,属于诱骗消费者行为。 第三. 未主动开具发票 购买后只给我给了一张质保单,没有价签也没有发票。在我后来询问时店长表明我没有主动要求就不开,6月30日我要求给我开发票,直到现在也没给我。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商家未履行该义务,并表示我们要求才会开具发票,这严重危害了国家权益,存在明显的偷税漏税行为。 第五.售后态度恶劣 在我明确表达出要退款的意愿时,6月30日下午四点,该店店员表示让我现在去店里,她们经理跟我谈,要求我上班期间去,6月30日,下班后我到店里,店员们忙着接待顾客,店长说接待我的导购休息,需要时间了解前情,而后表示,黄金只能换不能退,不理会消费者诉求的行为不仅耽误了我的时间,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售后应享有的服务权益。 这种欺瞒消费者的行为已经在全国发生多例,我也是第一次购买金饰,就碰到这种情况,很轻易的就被导购的话术带着走,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这一类店铺欺骗消费者的理由,我上网寻求帮助可以看到很多消费者都有和我同样的被欺瞒克数诱导消费的经历。综上所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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