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人寿保险销售误导及退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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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18年5月16日本人在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埔徐家汇路营销服务部,通过营销员周之华购买了份健康险。四份保险合同保单分别是:c58****179,c58****195,H90****104,H90****214。每年支出保费高达49000余元,7年共缴保费341697.6元。然而,本人近期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不合理的保险合同中,于4月30日向友邦公司提出退保退款的申诉要求,遭到拒绝。本人现投诉友邦人寿保险公司销售过程中涉嫌违规:1.销售过程夸大理赔承诺行为,隐瞒保险合同苛刻条款,如肝脏手术只能在切除情况下才能理赔。营销员承诺的买得多赔付多,生病即可理赔,导致本人重复购买多份保险产品。然而,营销员未告知多份保单存在保障互斥问题。导致本人虽购买多份保险却无法获得叠加保险。2.诱导忽视健康告知。有意规避核保流程。3.未告知披露现金价值损失,导致本人误以为可以灵活退保没有现金损失。4.每年的高额保费与本人的年收入(134000元)严重不匹配,营销员为促成交易,让本人在合同上填写虚假年收入。在过去的2个多月的时间里,本人多次与友邦保险联系协商退保退款事宜,也通过消保协和12378协商,均无果。理由是我无法出示签约时的录音、录像证据。 二. 本人诉求 1. 根据中国《保险法》第116条第3项“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民法典》第148条“欺诈”的构成要件。“未尽到法定说明义务”,本人要求保险合同条款不生效。 2. 回访中没有提示健康告知的重要性,本人主张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说明义务。 3. 根据中国《保险法》第116条销售误导条款,友邦保险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 本人申请举证责任倒置。根据中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第13条,保险公司应对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则未尽到法定说明义务,本人要求重新核算退保价值,申请全额退保。退保金额:7年共计341697.6元。 5. 本人申请监管部门立案严查保险公司销售乱象,并请向我出具书面调查结果。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所述皆为事实,如有需要,我随时愿意配合接下来的调查工作。希望贵部门重视本人反映情况,能够尽快展开调查,期盼您的回复。 本人对贵部门的公正执法和专业素养致以崇高的敬意!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