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承诺未兑现要求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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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经过 1. 购车协商与承诺阶段 我于2025年7月23日接到长春智选万象城零售中心销售人员电话,其销售人员声称购买他们店的魏牌蓝山汽车可减免19000元置换补贴,并宣称可享受企业活动的8000元保险减免,并反复确定此车最终成交价格250800元,并承诺没有任何其他费用。(有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证据)基于上述承诺,本人初步达成购车意向。 2. 合同签订与条款争议 签订定金合同后,商家马上否认此前19000元的减免承诺,主张应由本人自行承担了解补贴政策的责任,试图推翻约定价格。 3. 保险减免与违规要求 关于8000元保险减免,商家在本人支付定金后改口称,若要享受该优惠,需在未验车、未实际见到车辆的情况下先行交齐全部车款,并由商家提前开具发票,否则无法兑现减免承诺。 二、商家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核心问题 1. 隐瞒与虚假承诺,涉嫌消费欺诈 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19000元减免与地方补贴的关联,刻意隐瞒关键信息;明知本人无法实际享受8000元保险减免,仍虚假承诺,诱使本人签订合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第二十条(真实信息义务)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行为可撤销)。 2. 格式条款无效嫌疑 合同中“消费者自行了解补贴”的条款,实质是商家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信息告知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原《合同法》第四十条,该条款应属无效。 3. 违规要求开具发票 商家要求本人在未验车、未完成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先交全款并提前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票开具应如实反映经营业务),属于违规开票行为。 4. 合同订立存在欺诈情形 商家通过隐瞒真相、虚假承诺诱使本人签订合同,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本人有权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款项。 本人诉求,坚决抵制商家非法欺诈行为,退还本人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