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以学教育虚假宣传诱导贷款并拒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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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3年6月通过微信朋友圈广告接触该机构自考本科项目。其工作人员以都能过,“轻松上岸”“承诺取得本科学位”等不实承诺进行宣传,诱导本人报名。报名过程中,工作人员极力诱导本人贷款支付学费。本人最终于2023年6月20日通过微信,分两次向两个不同的个人账户转账支付学费,共计8080元人民币(收款方式异常,非对公账户)。2024年8月,该机构在未清晰说明原因、差异及对本*益影响的情况下,诱导本人将自考本科“升级”为成人高考(成考)。且先缴费,后签合同。缴费后,该机构工作人员态度急转直下,沟通困难,消极应付。当本人咨询学习事宜或反映问题时,对方极其敷衍,甚至不予回应。更甚者,对方暗示自己要交钱,拿钱才能解决问题,态度极其恶劣。合同仅通过短信发送,极不便于查看保存。其内容与报名时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严重不符,且包含霸王条款。报名时,工作人员未清晰告知服务内容、合同期限、赠送课程的性质(是否强制学习)等关键信息,未提供任何书面学习资料或明确指引。缴费至今,该机构未提供任何有价值的教学服务、辅导或支持。所谓“赠送”的网络课程,既无人提醒督促,报名时工作人员还误导称“看不看都可以”。该机构实际服务与其宣传承诺完全不符,课程价值远低于所收费用。本人有充分理由怀疑该机构缺乏合法办学资质,现在在哈尔滨根本找不到本机构的营业执照,应与宣传不相符,或超出营业执照内容。因服务严重缺失,本人多次要求退款,均遭该机构无视,根本不回信息。对方否认存在问题,拒绝协商,否认合同条款的不公平性。 造成的损害:1. 财产损失:支付8080元学费却未获任何对应服务,财产安全受侵害。2. 精神困扰:该机构的欺*、恶劣服务态度及拒不退款行为,已给本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困扰。 法律依据:该机构行为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虚假宣传,未真实、全面告知服务信息。第二十四条:提供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完全缺失),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第二十六条:使用格式条款(短信合同)并设定“一切解释权归机构”等霸王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内容无效。 第十一条:因接受服务导致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赔权。我的诉求就是对方全额退回8080元人民币的学费,并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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