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虚假宣传及霸王条款侵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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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经过:本人于2025年4月22日在sister in law福州市台江姽婳匠选摄影有限公司签订1001元拍摄2套服装合同,出现严重高于市场价、虚假宣传、诱导签订合同、高价强买强卖、频繁更换店名、诱导学生使用花呗、霸王条款“不提供底片”问题,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交易权、自主选择权。 (1)诉求:①解除合同,返还定金200元、路费补贴30元、赔偿3003元(共计3233元);②商家停止欺诈行为,赔礼道歉。 (2)事实与理由 ②商家格式条款中关于定金的解释应属无效。商家对于高额定金使用格式条款并且要求先付款后看合同,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我在支付定金200元后,才能看到合同中规定了20%定金条款。该条款是商家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严重妨碍了我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商家在我付款前完全没有提示说明该条款,因此该定金条款应属无效。 ③本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200元和路费补贴30元。我还未进行拍摄,也未预约拍摄日期,商家未支出任何成本,因此,在我主张退单退款时,商家不得扣留我的任何款项。 商家在拍摄前允诺路费补贴30元,不应事后以各种理由反悔。 ④商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要求依法承担三倍赔偿3033元。其微信客服宣传198元两套(均价99元/套)写真的低价套餐,并要求我付款8.8元占活动名额,后续要到店签合同;到店后拒绝履行低价承诺,诱导本人购买1001元二套(均价550.5元/套)的高价套餐。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1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二)以低价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商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的,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承担三倍赔偿。 ⑤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频繁更改点名,违反诚信原则。
